Q/RBH
日照绿业食品有限企业日百山泉水厂企业标准
Q/RBH 0001s-2019
包装饮用山泉水
2019-07-25发布 2019-07-25实施
日照绿业食品有限企业日百山泉水厂企业标准 发布
Q/RFHY 0001S-2019
前言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严格按照GB/T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》的要求进行编写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秦芸。王金平。
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,到期复审。
地址:青岛路北段
Q/RBH 0001S-2019
包装饮用山泉水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、技术要求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识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与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卧龙山泉水为水源,经过滤、灭菌等工艺处理,并灌装入密封的容器中直接饮用包装饮用山泉水。
2 规范性饮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4789.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、饮料检验
GB 5749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
GB/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
GB/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
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
GB/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
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 企业生产卫生规范
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QB 2357聚酯(PET)无汽饮料瓶
QB2460聚碳酸酯(PC)饮用水罐
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]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
3. 术语和定义
以卧龙山泉水为水源,经过滤、灭菌等工艺处理,并灌装入密封的容器中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山泉水。
4.技术要求
4.1 原辅料
4.1.1原料用水
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
4.1.2水源卫生防护
按GB 8537规定实行。
4.2生产工艺
水源水→相滤→精述→杀第→溜装→封盖→灯检→成品→检验→入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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瓶(桶)及其盖的清洗消毒
4.3感官指标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4.4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4.5污染物限量
应符合GB2762的规定。
4.5微生物限量
应符合表3的规定,
4.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
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《定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
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。
6检验方法
6.1感官检验
6. 1.1 色度、浑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
按GB/T 5750. 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3.2理化检验
6.2.1pH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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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GB/T 5750. 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2耗氧量
按GB/T 5009.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3四氯化碳、三氯甲烷、溴酸盐
按GB/T5009. 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 4余氯
按GB/T 5750. 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5总a放射性、 总β放射性
按GB/T 5750. 1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2.6偏硅酸
按GB/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.3微生物检验
6.3.1大肠菌群
按GB/T 4789. 3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3.2铜绿假单胞菌
按GB/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4净含量检验
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7检验规则
7.1组批
同一班次,同一条生产线所生产包装完好的同-种产品为一组批。
7.2抽样
水每批随机抽取6桶,其中4桶用于检验,其余2桶留样备查。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,分成两份一份检验,一份 备查。
7.3检验
7.3. 1出厂 检验
7.3.1.1出厂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、净含量、大肠菌群。
7.3. 1.2每批产 品应按本要求进行检验,经检验合格,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
7.3.2型式检验
7.3.2.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7.3.2.2型 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, 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b)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c)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4判定规则
7.4.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。
7.4.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(含 一项)不合格,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8. 标志、 标识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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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标志、标识、标签
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191的规定,标签应符合GB7718、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规定。
8.2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2.1包装
包装用聚碳酸酯(PC)桶,应符合QB2460的规定。瓶装水包装用无汽饮料瓶,应符合QB2357的规定。
包装要牢固、防潮、整洁、美观、无异气味,便于装卸、仓储和运输。
8.2.2运输
8.2.2.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,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、雨淋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。
8.2.2.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8.2.3贮存
8.2.3.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通风的成品库中,离地离墙存放。 严禁露天存放,严禁日光曝晒,严禁靠近热源存放。
8.2.3.2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物品混储。
8.2.3.3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,大桶水保质期1个月,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。